證監發[2002]52號
為了保證股票發行審核工作的公開、公平、公正,提高發行審核工作的質量和效率,現對《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工作程序執行指導意見》(證監發[2001]54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的有關內容補充規定如下:
一、除《指導意見》第二部分關于會議議程第7條規定的"在發審委委員對復審公司形成審核意見之前,請公司的有關負責人或其代表(不超過三人)到會向委員陳述公司的情況、回答委員提出的問題"之外,在股票發行審核工作會議(以下簡稱"發審會議")對公司發行申請進行初審、再審時,也請公司或主承銷商代表(不超過三人)到會接受委員的詢問。
二、未獲發審會議通過的公司應及時落實發審委審核意見,并在收到審核意見之日起1個月內向發審委提出復審申請。未能按時提出復審申請的,中國證監會將直接對公司發行申請作出不予核準的決定。
三、通過發審會議的擬發行公司的會后事項監管按照《關于加強通過發審會的擬發行證券公司會后事項監管的通知》(證監發行字[2002]15號)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執行。《指導意見》附則第一款"發審會議表決通過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如果在財務會計資料有效期內未能發行股票,公司應當補充新的財務會計資料和其他信息并修訂招股說明書,有關職能部門初審后提請發審會議重新審核表決"的規定廢止。
四、根據《指導意見》附則第二款、《關于加強對通過發審會的擬發行證券的公司會后事項監管的通知》(證監發行字[2002]15號)和中國證監會的其他規定,對已通過發審會議審核但發生了重大變化的擬發行證券的公司,需提請發審會議重新審核。此類發審會議(以下簡稱"會后事項發審會")將按照證監會關于召開發審會議的有關規定和程序執行,并遵守以下特別規定:
(一)會后事項發審會的參會委員不受是否審核過該公司的限制。
(二)會后事項發審會應對公司完整的申請文件進行審核。
(三)會后事項發審會上,如果召集人認為有必要,可請公司或主承銷商代表(不超過三人)到會陳述公司情況、回答委員的詢問。
(四)會后事項發審會對公司發行申請進行表決時,委員只投同意票和反對票,不設暫緩表決。公司獲得的同意票達到出席會議委員人數2/3的為通過。
(五)會后事項發審會只召開一次,其結果為最終審核結果,證監會根據審核意見依法對公司發行申請作出是否核準的決定。
(六)證監會的其他規定。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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