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成都證管辦巡檢后公司制定出的“切實可行的整改措施”,公司方面稱:“沒有必要告訴媒體”
□本報記者華雪 廖繼鋒
針對本報7月15日刊登的關于倍特高新盲目擔保一事,倍特高新董事會昨日發布補充公
告稱,“公司為四川明日企業(集團)有限公司提供擔保是公司第二屆經營班子個別人員違反公司有關規章制度的個人行為,對于該問題,公司第三屆第四屆董事會和經營班子作了大量補救工作,且在中國證監會成都證管辦于2000年7月17日至21日對我公司進行的2000年度巡回檢查中公司已有專題匯報,并制定出了切實可行的整改措施。”記者就此采訪了成都證管辦有關人士,他說:“當時證管辦已發現公司高層管理存在相當的混亂,也可以稱做內部人控制問題相當突出。”。
問題是,既然擔保是經營班子個人所為,那么,這個人到底是誰?
記者電話采訪了公司董事會秘書申書龍。申書龍否認所謂“個人”是指第二屆公司董事長張學果。據悉,張學果在擔任公司董事長期間一直是成都高新區管委會主任。如果是他濫用職權擔保,倍特高新有可能是政企不分的犧牲品。但申書龍肯定地回答“不是”。在記者的一再追問下,他冒出一句“張學果不是總經理”。在記者進一步追問“那是不是當時總經理的個人行為”時,他又接著澄清說“有可能是總經理,也可能是副總。明確的答復是這個人不是張學果,但總有這樣一個人。所謂個人行為既不是指董事會,也不是經營班子,而是班子內部的個人行為。至于到底是誰,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關規則,我們不可能隨便透露給媒體。這還需要了解,證管辦是清楚的。”記者再次提問“那投資者是不是也該知道呢”時,他回答說:“我該說的都已經說完了。”
既然這個“個別人”既不是最高決策層個人,也不是董事會,也不是經營班子,怎么可能如此神通并凌駕在董事會、經營班子之上?這豈不表明公司的高層管理混亂不堪?這個“個別人”如今在干什么,是否受到了相應的處罰?而根據《公司法》,投資者完全有權對這樣的損害投資者的行為提起訴訟。
此外,公司稱“在中國證監會成都證管辦于2000年7月17日至21日對公司進行的2000年度巡回檢查中公司已有專題匯報,并制定出了切實可行的整改措施”。至于采取了哪些措施,公司方面稱沒有必要告訴媒體。
關于2000年7月那次巡檢,據成都證管辦有關人士介紹說:“倍特高新很多事情根本不通過董事會,就那么幾個人就操作了。很多需要董事會決策的議案并沒有通過董事會審議,實際上是剝奪了董事會的權利。當時證管辦限期他們整改,他們也提交了整改報告”。
記者隨后又仔細調閱了自公司上市以來歷年的年度報告,發現1999年6月30日選舉產生的第三屆董事會,張學果已不再擔任公司董事、董事長,原先的一位副董事長擔任了董事長,并兼任公司總經理至今。而第二屆經營班子的總經理在第三屆和第四屆董事會中均繼續擔任董事。也就是說,公司第二屆董事會的大部分重要成員仍然是第三屆、第四屆董事會成員。那么,經歷了這種方式換屆之后的倍特高新董事會,有沒有更實質性的變革呢?
很明顯,倍特高新作為一家以高新技術開發區建設為依托的股份公司,從一開始就充滿了政府主管企業的色彩。作為開發區管委會主任,張學果長期擔任上市公司董事長,并且在“個別人違規操作”擔保時,董事長和董事會都形同虛設,從而導致公司7283.6萬元巨額資金變成一個“爛尾樓”的產權,使公司背上沉重的包袱。
在記者對此事進行追蹤報道時,倍特高新稱除董秘以外的所有高層均“出差在外”,而董秘最后也關閉了手機。既然是上一屆董事會個別人違規操作,公司也早在2000年就做了整改,為什么不能直面現實,給投資者一個坦率的答復呢?公司高層的管理混亂狀況究竟得到哪些改善?我們將對此事繼續予以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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