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證券陳崢嶸 趙雪芹
進入7月份以來,先后有ST渝開發(fā)、三九醫(yī)藥因信息披露方面存在問題而受到證監(jiān)會的立案調(diào)查和處罰,強制性信息披露初顯威力。
強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在弱式有效市場中十分必要。我國證券市場目前還處于弱式有效
的狀態(tài),特別是它所具有的“新興”和“轉(zhuǎn)軌”的特點,決定了我國證券市場在向更高層次市場邁進的過程中,強化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是十分必要的。而對強式有效市場這一目標狀態(tài)的追求則是各國證券市場加強監(jiān)管、實施強制性信息披露的主要理論依據(jù)。
信息披露是證券市場中的公共產(chǎn)品,其供給者——上市公司并無動力提供更多的信息。對上市公司來說,信息披露得越多,留給自己回旋的余地就越小,越有可能使自己處于被動的局面。而且上市公司作為市場利潤的追求者,其信息披露應(yīng)遵循一般的理性原則,即信息披露的邊際收益等于邊際成本。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成本包括三個部分:直接的財務(wù)報表編制成本、信息披露可能造成的商業(yè)秘密泄露成本以及高管人員在非強制性信息披露情況下可能獲得非法收益的機會成本。所以上市公司在進行信息披露時往往是選擇性披露,甚至進行虛假信息披露。顯然,如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逐利性得不到嚴格約束,就會因上市公司和投資者之間信息分布的不完全、不對稱而產(chǎn)生“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等機會主義行為,造成中小投資者這一弱勢群體的正當利益受到不應(yīng)有的侵害。
實行強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其最終目的在于促使上市公司更加充分地披露信息,有效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quán)益。監(jiān)管層實行強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加大對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查處力度,可以增強上市公司運作的透明度,有利于真正貫徹證券市場的三公原則,維護市場秩序的公平、高效和透明,切實保障投資者尤其是廣大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quán)益。
目擊者,親歷者,見證者,知情人――《焦點訪談》期待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