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年初的監管工作部署,結合上市公司年報披露的董、監事及高管人員持股情況,上海證券交易所日前對滬市54家上市公司600余位董、監事及高管人員的股票交易情況進行了抽查。抽查表明,絕大部分上市公司的董、監事及高管人員能夠嚴格遵守證券法規的有關規定,但也發現個別上市公司董、監事及高管人員在任職期間有買賣本公司股票的行為。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有關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要求相關上市公司
及時收繳這些董、監事及高管人員違規所得收入,并對情節較嚴重的4家上市公司的8位董、監事作了內部通報批評的處理。在此基礎上,上海證券交易所發出通知,要求所有上市公司對照有關規定,自行核查公司董、監事及高管人員持股申報與鎖定的情況。
上證所有關負責人表示,這次抽查是在分析大量帳戶的交易數據基礎上完成的,是交易所保護廣大投資者權益、維護市場公平而采取的一項重要決策,同時也是證券市場高速發展后進一步規范市場秩序的客觀要求。
這位負責人指出,上市公司董、監事由于職務或工作上的便利,先于其他投資者獲取信息,在信息獲取上處于優勢地位。他們利用優勢從事證券交易,勢必較其他投資者有更多獲利的機會,就可能使其他證券投資者受損,破壞市場的公平性。我國《證券法》第67條明確禁止包括上市公司董、監事在內的內幕人員利用內幕信息進行證券交易活動,《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也規定上市公司董、監事在任職期間不得拋售本公司的股票。因此,上證所查處上市公司董、監事違規交易行為,是法律法規賦予的權利和義務,是保護廣大投資者權益的需要,也是保護證券市場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得以貫徹的需要。
這位負責人表示,早在1996年8月,上證所就制訂并發布了《關于做好上市公司董、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持股監管工作的通知》,要求上市公司董、監事主動申報其股票帳戶和持股情況并申請鎖定,直至該人員離職6個月后方可申請解鎖。最新修訂的《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3.5.1條和3.5.2條對此作了類似規定。但是,少數上市公司董、監事并沒有履行申報義務,更有部分上市公司董、監事以變通的手段(如利用未申報的其他股票帳戶)買賣本公司股票,導致其所持的股票沒有按法定要求處于鎖定狀態。
這位負責人還表示,上證所將進一步加強市場監控技術開發,并通過完善定期報告制度,使上市公司董監事及高管人員持股數及其變動等信息及時披露給廣大投資者,促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切實防范公司董監事及高管人員買賣本公司股票的行為,以更好地保護廣大投資者的權益。
(記者 張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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