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北京7月2日消息:據檢察日報報道,日前,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區法院以非法出具金融票證罪一審判處浙江省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下稱浙江證券)罰金1000萬元;并以同罪判處為他人出具資信證明造成重大損失的直接責任人——該公司天津市貴州路營業部原總經理江培杰有期徒刑六年,與前罪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實行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
1996年4月至8月,江培杰在任浙江證券天津市貴州路營業部總經理期間,為解決公司及營業部資金困難,向公司領導提出書面請示并獲同意授權后,非法為科臘溫(天津)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出具兩份金額各為500萬元的“95憑證式國庫券收款單”及承諾書,以此作為四川省瀘州市福利畜產品總廠豬皮購銷站、河北省承德市萬事利工貿公司向銀行抵押貸款質押擔保的資信證明。憑著這份資信證明,這兩家單位分別順利地從中國農業銀行瀘州市龍馬潭支行、承德市城市信用合作社各貸得人民幣500萬元。不久,承德市萬事利工貿公司將500萬元中的350萬元貸款匯入科臘溫(天津)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再由科臘溫公司以融資形式借貸給浙江證券。但最終因兩家借款單位無力歸還到期貸款,致使銀行共計1000萬元的貸款無法收回。
兩家銀行遂將浙江證券等告上法庭,經四川省高級法院和河北省高級法院判決,浙江證券已履行支付人民幣1100萬元的賠償義務。1999年4月,已被浙江證券公司撤職的江培杰因挪用公款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浙江證券原以為破財就可以消災,沒想到又因觸犯刑法而被司法機關查處。今年4月24日,下城區檢察院將該案提起公訴。據了解,浙江證券不服此判決,已向杭州市中級法院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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