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深市B股席位管理新規則,深交所有關負責人指出——新規則體現證券業入世要求
本報訊(記者竇彬) 針對日前發布的新的B股席位管理規則,深交所有關負責人指出,新規則的出臺背景是適應加入WTO的要求和證券交易管理新規定;在具體內容上,新規則體現了我國開放證券業的入世要求,同時也體現了我國證券業規范發展的要求。
根據我國證券業對WTO的承諾及2001年12月12日中國證監會發布的《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境外證券機構駐華代表處可以申請成為所有中國證券交易所的特別會員,境外證券機構可以不通過中方中介而直接申請B股席位從事B股交易。為規范境外機構B股席位的申請、使用與管理,深交所在修訂原管理規則的基礎上,特制定了《深圳證券交易所境外機構B股席位管理規則》。
與原有規則相比,新規則主要有四點區別:境外機構B股席位費由100萬港元下降至60萬港元;境外機構的全部B股交易記錄的保存時間則由以前的不少于三年延長到不少于二十年;持有B股席位的境外機構發生相關重大事件必須在五個工作日內向交易所報告;持有B股席位的境外機構必須于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后4個月內向深交所提交上一年度審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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