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百文原獨立董事陸家豪告證監會案周四開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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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2年06月18日 07:27 人民網-國際金融報 | ||
記者馬世領發自北京 特約作者姚中福發自鄭州 虛假上市、虛增利潤、信達收購、三聯過戶———“鄭百文事件”在中國股市上演繹了太多太多的懸念,就要成為人們記憶中的故事時,記者從有關方面突然得到消息說,北京 據悉,此案是繼海南凱立、黑龍江律師孫煒之后第三起狀告中國證監會的案件,也是以個人身份狀告證監會的第一案。 陸家豪滿腹委屈 “告證監會我是有根據有證據的。”71歲的鄭百文原獨立董事陸家豪,說話時雖一臉的平靜,口氣中顯然是滿腹的委屈。 據了解,鄭百文弄虛作假事件披露后,2001年9月27日,證監會作出決定:對鄭百文董事長李福乾、副董事長盧一德分別處以30萬元和20萬元罰款;對陸家豪等10名董事處以10萬元罰款。 “憑什么要處罰我?當時出任鄭百文董事時,我已經64歲,而且剛剛做完手術,按規定是不被允許的。但當時鄭百文的領導層對我是有承諾的,就是不參與公司內部的經營管理,不領取公司的任何報酬。更重要的是,這是得到證監會的批準的。現在,問題出來了,反而找到我頭上來了。要早知道鄭百文的背景和內幕,我才不去做什么董事顧問。”陸一肚的怨言。 據介紹,陸家豪祖籍上海,1956年畢業于北京外國語大學后,分配至鄭州大學外語教研室。他與原鄭百文董事長李福乾相識于1994年。1995年1月,鄭百文董事會換屆時,陸家豪成了鄭百文的“社會董事”。“但我獨立于公司的管理層,把自己的定位于一個顧問性質的榮譽性角色。當初完全是為能代表中小股東利益才去的。這與現在的條例和法規對獨立董事的界定是完全不同的。” “我哪來的錢交罰款” 接到行政處罰決定書后,陸家豪向中國證監會提出了行政復議,要求免除罰款。今年4月8日,中國證監會作出答復,堅持認為,陸家豪作為董事,應當對董事會決議通過的有關上市申報材料、年度報告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不能以擔任獨立董事、不在公司任職、不參加公司日常經營管理、不領取工資報酬或津貼等理由主張減免處罰。 “我實在不能理解,出任顧問后,經常要參加會議,接待中小股東的電話、書面和來訪的咨詢,而我并沒有拿到公司的任何報酬。就算我是個董事,應該接受處罰,也不應該一概而論吧。我現在一個月的退休金也才1600元,我從哪里弄到這么多的錢?” 問到為何不在河南起訴,他說,“必須在北京起訴,這是中國證監會的特權哪,誰敢違反?”無奈之下,陸家豪只好在北京一中院把中國證監會推向法庭。 “獨董”該不該受罰 鄭百文當初請陸家豪擔任董事,看重的顯然是陸高級知識分子的身份,以給公司的形象貼金。企業有權自行選擇獨立董事的結果,就難免會產生“人情董事”、“花瓶董事”。然而,當問題出來了,責任到底由誰來負?“知情董事”們應當受到的處罰,“花瓶董事”們該不該同樣承受?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博導、金融與證券研究所研究員、證券法權威專家董安生教授認為,中國目前由于對獨立董事的法律界定還不是十分明確,相對還比較簡單,指向性不夠,因此不能一概而論。如果參與董事會議決的事情,就要和普通董事一樣負責;如果沒有參與,當然就不能負責。而有些總經理有意不或不必要的經董事會議決的事情就更應該分清。另外還有個時間問題,對獨董的規定也還是這一兩年的事情,因此如何認定此前做著類似職務的人員的責任義務也不好說。 此間有觀察家分析認為,由于此案涉及中國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建設、獨立董事制度的確立等問題,加上與“鄭百文事件”有關,再聯想到此前兩起證監會敗訴的案件,這將引起人們的極大關注。本報將跟蹤報道此案。 《國際金融報》(2002年06月18日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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