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規范股份制銀行公司治理。根據規定,商業銀行不得接受本行股票為質押權標的,不得為股東及其關聯單位的債務提供融資性擔保
本報北京電(記者周菡) 為進一步健全股份制商業銀行公司治理,維護存款人及社會公眾利益,促進股份制商業銀行安全、穩健、高效運營,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股份制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指引》(以下簡稱《治理指引》)和《股份制商業銀行獨立董事和外部監事制度指
引》(以下簡稱《制度指引》)。早在今年年初,人民銀行曾就這兩個文件發布征求意見稿。
《治理指引》區分了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的職能,規范了股東、董事、監事和行長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同時對公司治理中的激勵約束機制問題作了規定。通過確立股份制商業銀行公司治理的基本框架,明晰權責,促進股份制商業銀行完善公司治理。
《治理指引》首先規范了股東行為,防止股東操縱經營管理損害存款人利益。如規定商業銀行不得接受本行股票為質押權標的,不得為股東及其關聯單位的債務提供融資性擔保等;要求建立獨立董事制度,完善董事會組織結構;明確行長職責,解決董事長、行長責權不清問題;強化監事會的監督功能,建立外部監事制度,完善監事會組織結構,強化監事會的監督職能;完善激勵約束機制,增強銀行活力。
《制度指引》則對股份制商業銀行獨立董事、外部監事的人數、產生、任職資格及其任職期間的權利、義務和責任予以較全面、具體的規定,使得股份制商業銀行能夠擁有具有高度獨立性的董事、監事,有效發揮其監督作用,促進銀行穩健經營。
《治理指引》和《制度指引》在堅持公司治理一般原則的同時,強調以保護存款人利益作為股份制商業銀行公司治理的宗旨,體現出銀行作為特殊的股份制公司的特性。
股份制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指引
股份制商業銀行獨立董事和外部監事制度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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