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半年度報告有新規。中國證監會近日就該規定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根據規定,上市公司應對盈利預測完成情況進行披露,如果預測下一報告期的經營成果可能為虧損或者與上年同期相比發生大幅度變動,應當予以警示
本報訊(記者劉興祥) 為規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中國證監會日前擬定《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3號——半年度報告(征求意
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該準則對半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作出詳細規定。待準則頒布施行時,此前的《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準則第3號——中期報告的內容與格式(2000年修訂稿)》將同時廢止。
半年度報告是中期報告的一種,上市公司今后將遵循該準則進行全面、充分地披露。但是,經證券交易所批準后,上市公司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做出適當修改。如果因涉及商業秘密等特殊原因,上市公司確實不便遵循本準則某些規定的,可以向證券交易所申請豁免,經證券交易所批準后,可不予披露相關信息。準則還要求,同時在境內、境外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如果境外證券監管部門對半年度報告的要求有不一致的,應當遵循報告披露內容從多不從少,披露時限從短不從長,其他要求從嚴不從寬的原則辦理,并應在同一時間公布半年度報告。
準則強調,公司董事會及董事應當保證半年度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與完整性,承諾其中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就其保證承擔個別和連帶責任。并且,個別董事對半年度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無法作出保證或存在異議的,或有董事未出席董事會的,上市公司應作出特別提示。
在披露財務數據方面,準則規定,同時按國際通行的會計準則編制財務報告的上市公司,還應披露分別按國內、國際通行的會計準則編制的財務報告在報告期凈利潤、報告期期末凈資產上的差異。上市公司應當對財務報告與其他必要的統計數據以及報告期內發生或將要發生的重大事項,進行討論與分析,以有助于投資者了解其經營成果、財務狀況。
另外,公司管理層應當披露分部報告信息,包括主營業務的范圍及經營狀況,公司主營業務涉及具有不同風險行業、地區的,應分別闡述占報告期主營業務收入10%(含10%)以上的經營業務所在行業或地區、主營業務收入及主營業務成本;報告期內主營業務發生的變化;主要產品的市場占有率情況;對報告期凈利潤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經營業務。
準則還對募集資金使用情況的披露作出要求。
半年度期間有募集資金或以前期間募集資金的使用延續到報告期的,公司應披露投資項目的實際進度及收益情況;未達到計劃進度和收益的,應解釋原因;尚未使用募股資金的用途;募股資金用途發生變更的,應說明變更原因、是否已履行變更程序、新的用途、實際進度與收益情況。
令人關注的是,準則強調,上市公司應當將報告期實際經營成果與招股上市文件或定期報告披露的盈利預測、有關計劃或展望進行比較,有重大差異的,應予以說明并分析其原因。同時,上市公司還應對下一報告期的業績進行預測,如果預測下一報告期的經營成果可能為虧損或者與上年同期相比發生大幅度變動,應當予以警示。
對于上市公司治理情況,半年度報告也應給予充分披露。上年年末公司治理的實際狀況與中國證監會有關文件的要求存在差異的,公司應當披露報告期內已采取的整改措施及整改情況。報告期期末仍存在差異的,上市公司應分析該差異對公司的影響,說明擬采取的整改措施和預計所需的時間。
另外,在半報度報告期間有委托理財的,上市公司應進行充分披露。如果更換了會計師事務所的,上市公司應披露解聘原會計師事務所的原因,并說明是否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公開征求半年度報告準則意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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