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劉興祥
編者按:今年以來,上市公司再次掀起一輪增發潮,特別是隨著增發價格的不斷攀高,籌資最大化的現象愈演愈烈。在沒有實現股份全流通以前,低門檻的增發被眾多上市公司視為大肆圈錢的工具,這顯然不利于發揮證券市場資源配置的功能。在目前情況下,如何采取措施以遏制這種肆意圈錢的現象,顯得相當迫切。本報今起推出一組相關報道,旨在拋磚
引玉。
近來,上市公司增發呈愈演愈烈之勢,進而成為其最主要的再融資方式。據統計,僅今年前5個月,上市公司通過增發募集的資金量就大大超過了以往的每一年。另外,還有上百家公司提出了增發方案。然而,增發的過多過濫,給二級市場帶來了較大壓力,其中最直接的表現就是投資者普遍用“腳”投票。
上市公司為何對增發趨之若騖?業內人士普遍認為,這主要是由于目前的增發門檻太低,特別是增發條件相對配股要寬松得多,如在凈資產收益率方面,增發可以在一定條件下低于6%;同時,與配股有10配3的比例限制相比,增發卻無此約束。特別是在股份沒有實現全流通以前,增發的最大直接受益者就是非流通股東。因此,增發對大股東具有特別大的吸引力。
業內人士指出,在上市公司“圈錢”最大化、頻繁變更募資投向已較為普遍的情況下,監管部門有必要對增發作出具體的限制性規定,提高增發門檻,以防止上市公司利用增發惡意“圈錢”。
首先,資金使用效益應成為增發的第一道門檻,可將主營業務利潤率、現金分紅比率等作為增發的條件之一。專業人士認為,近3年主營業務利潤率是衡量上市公司主營業務經營能力的主要指標,只有達到較高水平才表明公司經營主業的能力較強。同時,市場越來越重視穩定的現金分紅,現行有關規定只要求上市公司在前三年有分紅記錄,這直接導致眾多公司的“迷你”派現,這顯然與當初政策的意圖背道而馳。因此,以最近3年加權現金分紅比率作為考察上市公司增發的條件,有利于充分保護投資者權益。
其次,上市公司資產負債率應達到一個明確的合理水平,即上市公司在增發時必須有配套的信貸資金。長期以來,上市公司通過增發獲取資金用于還貸、補充流動資金,甚至被大股東占用等比較普遍,這直接導致上市公司忽視資金的使用效果。業內人士認為,過低的資產負債率在財務結構上缺乏合理性,至少沒有充分利用財務杠桿的作用。其實,將配套信貸資金作為增發后資金投向的條件,可以增加經營者的經營壓力和風險意識,提高增發后資金的使用效率。同時,業內人士指出,以不同行業的平均資產負債率作為標準比較合適,即只有資產負債率高于同行業公司加權平均水平的公司才能進行增發。這樣,上市公司就將不得不綜合運用股本融資與負債融資,從而使資產負債率處于行業內較合理水平。
另外,應重點關注上市公司變更募資投向。有關數據表明,上市公司重籌資、輕使用的情況還比較嚴重,隨意改變募集資金投向的現象也常有發生。因此,目前必須對變更募資投向較多的公司在增發時設定相應門檻。有專業人士建議,對于變更募資投向金額超過前次募資額50%的公司,其下一次再融資應當有時間上的限制,如應當在項目投產后經過一個完整會計年度才能再融資。并且,如果改變投向后投資未能產生預計的盈利能力,其下一次的融資就應該受到更長的時間限制,甚至融資額也應當有所限制。
有業內人士強調,為防止資金被挪作他用,或被大股東占用,目前的一次性增發模式應該有所調整,即在一次性核準增發后,依照項目投向的實際需要分次募集。在上市公司提出一定額度的發行計劃后,監管部門依照總額核準,上市公司依照每年實際需要投入的資金分次募集。對于不嚴格執行資金使用范圍和使用計劃的,可以取消以后的發行額度。顯然,通過一次核準、多次募集,可以有效監管上市公司的資金使用。對于中小投資者來說,則可以通過上市公司前次募集資金的使用狀況,決定是否再進行投資。
業內人士紛紛認為,在國內證券市場還不十分成熟的背景下,增發缺乏相應的明確約束條件,會使上市公司往往鉆政策的空子,從而給市場的長遠健康發展帶來隱患,因此,目前迫切需要制定并出臺針對增發的限制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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