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長青
信息披露是否及時、準確、完備,是證券市場規范化程度的重要參照。我國證券市場經過十年的發展,已經在信息披露制度上取得了長足進步,尤其是最近兩年,通過不斷建章建制,信息透明度已日益增強。但在實踐中,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也存在一種傾向:重量不重質。
翻看三大證券報可以發現,上市公司的各種公告迅速“擴容”:數量多了,篇幅長了,內容全面了。尤其是出臺《上市公司治理準則》之后,各公司在董事會決議中也披露了各種工作制度,原本寥寥數語的公告,變成動輒幾萬字的條文與規章,讓投資者目不暇接。
數量上去了,是不是“含金量”也水漲船高呢?非也。首先,從這些動輒幾個整版的內容看,大多是對有關法律法規的拷貝,有效信息并不多;其次,信息披露上的違規行為并沒有下降的跡象,有關研究表明,從1993年至2001年10月上旬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規樣本顯示,受查處的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違規行為日益增加。
信息披露應區別有效和無效信息,防止后者的過多過濫。否則不但加大上市公司的成本,也浪費投資者的時間、精力,而它的負面影響還遠不止于此。無效信息披露加大,容易造成負面效應,比如過多的無效信息加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的文牘主義傾向,很多信息象一種新的“八股文”,給上市公司惡意搪塞責任和信息披露“走過場”創造條件。上市公司的治理結構是否改進,豈是發一個中規中矩的公告所能解決的?
信息披露質量高不高,主要看信息的有效性強不強,因此,上市公司應該在信息披露的“質”上下工夫。因此,有人建議,除了按規定必須披露的“規定動作”外,公司還應酌情做出自己的“自選動作”——個性化的披露方案,比如一些例行公事的條文,能不能只刊登自己公司獨特的規定?對一些條文的重復部分,可不可以網上披露?這樣,既節省了各個環節的工作成本,也方便了投資者的個性化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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