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發布經修訂的《股票發行審核標準備忘錄第五號》——已過會公司監管實行新標準
本報北京電(記者 李巧寧)根據《關于加強對通過發審會的擬發行證券的公司會后事項監管的通知》(證監發行字[2002]15號),中國證監會發行部日前發布了經修訂后的《股票發行審核標準備忘錄第五號》,對已通過發審會的擬發行證券的公司在發行前是否需要重新
提交發審會的標準等進行了修訂。根據新規定,擬發行公司若最近一年實現的凈利潤低于上一年的凈利潤或盈利預測數(如有),或凈資產收益率未達公司承諾的收益率,由發行部決定是否重新提交發審會討論。
修訂前的《備忘錄第五號》規定,發審會后一個月未發行的,主承銷商、注冊會計師、律師應在發行前各提交書面報告,說明發審會至招股說明書公布日之間有無應予披露的事項。經修訂后,此規定改為,公司發行前,審核員應督促發行人提供會后重大事項說明,要求主承銷商及發行人律師、會計師對公司在通過發審會審核后是否發生重大事項分別出具專業意見。
關于是否需要重新提交發審會審核的標準,在對原標準進一步明確的基礎上,修訂稿增加了有關標準,如上市公司存在違反信息披露要求的事項,公司存在其他影響發行上市和投資者判斷的重大事項等,則需重新提交發審會。
修訂稿明確規定,擬發行公司若出現以下不符合發行上市條件的情況,證監會對發行人的本次發行申請則作出不予核準的決定,無需提交發審會審核:申請增發的上市公司申報時前三年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低于6%,同時公司本次發行前最近三年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低于6%,且本次發行前最近一年凈資產收益率低于前一年凈資產收益率;申請配股的上市公司,招股說明書披露前最近三個會計年度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低于6%。
此外,修訂后的《股票發行審核標準備忘錄第五號》還對封卷工作的具體操作規程等作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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