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證監會建議規定所有上市公司通告、業績報告、年報及招股書成為提交證監會的法定呈報,若有虛假誤導內容,當事人可能被刑事檢控,最重刑罰為入獄兩年及罰款100萬港元.此外,該會又建議保留否決新上市申請的權力.
香港報章周二報導,為補救監管機構一直無法對上市公司說謊作出懲罰這個漏洞,證監遂就此項改動,發表"有效監管上市公司及上市申請者作出的訊息披露"的附屬法例草案,諮詢
公眾意見.
報導又稱,證監會亦建議所有新上市申請須同時給證監會備案,若證監認為披露資料不足,可以反對該公司上市.但證監會發言人強調,這否決權是一項保留權力,聯交所仍是審批新上市公司的前線監管機構,證監會不會隨便使用這權力.
現時,證監會無權調查上市公司的公布是否屬實,因為通告及年報等是根據聯交所上市規則公布,只靠聯交所對上市公司負責人作處分.
在新建議下,上市公司向公眾發放的公布將等同向證監會申報,證監會可以誤導證監會的罪名起訴涉案人.
明報引述證監會企業融資部總監李建仁說,新建議不會對上市公司構成額外成本,但可提高投資者保障,并令香港與其他主要市場監管尺度看齊.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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