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范衛鋒)ST鑫光近日收到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該處罰決定書稱,公司存在配股募集資金用途的信息披露存在虛假陳述、遺漏對外擔保、虛增利潤等違規事實。
經查,1997年,公司在深圳工行期貨處專戶內的配股資金10481.58萬元使用情況如下:劃入銅川鋁業投資款2000萬元,歸還深圳國投公司借款本息8261.84萬元,支付平安證券貸
款利息150萬元,支付公司期貨處欠款3.33萬元,支付匯款手續費0.04萬元,余款66.38萬元劃回公司。公司在1997年至2000年年報中披露的配股募集資金使用情況與事實不符。
1998年,公司兼并廣州珠江冶煉廠,將其凈資產1259.75萬元計入未分配利潤,使未分配利潤虛增1259.75萬元。截止1999年12月31日,公司為金光國際有限公司在香港銀行借款提供擔保1429萬美元,公司未及時在1999年年報中予以披露。
公司稱,證監會對公司處以警告,罰款50萬元,并責令改正虛假陳述的行為。對公司原董事長張健、副董事長王寶林、原董事崔貴生分別處以警告,并各罰款5萬元;對公司原董事李德國,董事梁學兵、謝亞衡、方國全、陳飛、劉才明、黃建國、王宏、李國林分別處以警告,并各罰款3萬元;對公司原董事張振生處以警告。鑒于董事李大榮主動改正違規行為,對李大榮處以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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