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法學泰斗、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江平最近就證券市場民事賠償問題發表談話時指出,《證券法》規定投資者因受虛假信息、市場操縱、內幕交易等侵害,應當得到賠償,并且民事賠償優先于行政處罰和刑事罰金。但是,還需要進一步完善有關法律解釋和出臺相關規定,才能夠真正保障投資者的權益。
江平教授是在作題為《參加WTO后民商法律的國際接軌》的講演時作上述表示的。他說
,按照《證券法》的規定,民事責任有三種,分別是虛假信息、市場操縱、內幕交易!蹲C券法》同時也規定,民事賠償優先于行政處罰和刑事罰金。也就是說,如果民事賠償的錢如果不足,優先從行政處罰和刑事罰金里拿出來賠償。
江平說,這些規定是有利于保護投資者權益的,但是,這些規定具體執行起來存在問題。首先是由于現在法院還沒有足夠的準備。這種案件的審理應歸屬哪一級法院,還需要明確。其次,證券侵權是按照一般的訴訟,還是作為集團訴訟,還是作為其它訴訟,也比較復雜。他說,我們高興地看到,最高人民法院已經認定這些訴訟可以受理了。首先開放的是信息虛假,現在已經有5家上市公司或證券公司成為被告。也還有些不足的地方,就是案件受理必須以行政處罰為前提。
在談到證券民事責任追究的難度時,這位法學泰斗表示,相對而言,信息虛假還比較好認定,但市場操縱的審理難度很大,內幕人交易就更加復雜,比如什么是內幕人、損失金額如何認定、怎么賠償等問題都難以確定。
他說,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一是要受理;二是有些暫不受理;三是要按照順序,逐漸成熟后受理。此外,法官審理也還有一個提高水平的過程。證券類訴訟或者實體問題等也還有法律解釋。另外,行政處罰的罰金怎么用來賠投資者,銜接上也有難度。所以,需要出臺一些規定,才能夠真正保障投資者的利益。
江平在談到企業破產清算問題時指出,按照現在的規定,三資企業的清算由外經貿部門來批準,清算中的一切爭議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公司法》規定公司涉及到清算的問題可以告到法院。還有一條規定,涉及到金融企業退出,都金融主管機構負責清算,也不能到法院,也有個限制。由于企業的不同性質就由不同的部門、不同的規則去解決,這顯然也不合適。我們應該做到,法院作為任何民事糾紛最后訴諸解決的一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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