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厘定股票發行人條件,連續三年盈利且只要最近一期“未分配利潤”為正即可
本報北京電(記者 李巧寧)就報告期內連續三年盈利但不能連續三年向股東分配股利的擬發行公司是否符合發行條件的問題,中國證監會發行部日前發布的《股票發行審核標準備忘錄(2002)第9號》指出,在滿足發行人利潤表中“凈利潤”連續三年為正數,即發行人最近三年連續盈利,并且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資產負債表中“未分配利潤”為正數的條件下,就
根據《公司法》第137條第(二)款的規定,公司發行新股必須符合“在最近三年內連續盈利,并可向股東支付股利”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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