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證券市場規范化、國際化、市場化改革的重要步驟,傭金改革將促進證券公司優勝劣汰并進而全面提升證券業的整體實力,這一點毋庸置疑。推進核準制下的市場化發展,是證券監管部門的努力方向,而傾力推出全新的傭金改革方案,正是為實施市場化監管奠定堅實的基礎。
完全的傭金自由化對我國證券市場并不適用,浮動傭金制是目前的必然選擇。然而傭金
標準各異、證券公司各異,眾多變量下的傭金改革操作,難免出現混亂和失控。為推動該項改革的有序進行,中國證監會有關負責人在"答記者問"中對具體操作中的一些問題作了進一步的明晰。
首先,傭金標準必須明確。盡管傭金收取標準如何確定是券商的份內之事,然而簡單設定一個傭金浮動區間的做法被證監會否定,證監會要求券商必須制定一個較為明確的收費標準,以便投資者心中有數,在進行每一筆交易前都能事先測算出傭金成本。
第二,同一證券公司的不同營業部傭金標準可不同。證券公司可以制定本公司統一的證券交易傭金標準,也可以授權各營業部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自行制定傭金標準。因此在傭金標準備案時,報備主體既可以是證券公司,也可以是證券營業部。
第三,"零傭金"涉嫌違法。比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1條"經營者不得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的規定,"零傭金"涉嫌違法。從"答記者問"中透出的信息看,在傭金收入占證券公司全部營業收入超過一半的情況下,證監會并不贊成強壓傭金標準爭取客戶,最終損害整個行業的的做法,不正當的競爭行為將是今后的監控重點。
(薛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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