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消息 根據最新一稿破產法草案的規定,企業法人如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但仍有挽救希望的,可以適用重整程序。該規定適用于所有類型的企業,包括上市公司、證券公司等證券市場的參與者。
在昨天由全國人大財經委主辦的"破產法國際研討會"上,中美兩國破產立法專家就破產法草案展開了評論和研討。全國人大財經委法案室主任、破產法起草工作組長朱少平主持了
昨天的研討會。
據介紹,破產法草案的起草工作已進行了8年,現有草案是在原草案以及近兩年的3次專題研討及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形成的,還未進行初審。草案全文共10章162條,除總則和附則外,對破產案件的申請和受理、財產管理、債權申報、債權人會議、重整、和解、破產清算和法律責任等問題分章作了規定。
我國現行的企業破產法律制度包括1986年通過的企業破產法和1991年修訂的民事訴訟法第十九章的內容。這兩項法律由于適用范圍較窄、具體司法實踐困難、缺乏相適應的破產制度,已明顯不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訂立一部適用于所有類型企業的破產,有效保護破產案件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的破產法,成為經濟立法工作的當務之急。
(記者 薛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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