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上海4月4日電(記者潘清)上海證券交易所今天對上海興業房產股份有限公司未及時披露重大擔保和貸款逾期事項,以及未及時預虧的行為進行公開譴責。上證所有關負責人同時提醒上市公司重視對外擔保風險。
上證所有關負責人介紹說,興業房產公司原大股東占用上市公司大量款項,公司公告稱2001年度業績依賴于原大股東歸還欠款的程度。為督促興業房產及時披露重大信息,上證
所致函興業房產,希望公司自查逾期貸款和逾期擔保等情況。公司自查后披露:逾期貸款達2.2億元,逾期擔保達5.25億元,為原大股東提供擔保逾期達4億元,分別占最近一期審計的凈資產的59%、139%和107%,對這些重大事項,此前公司未曾進行過披露。
由于逾期擔保數額巨大,公司可能承擔巨大的損失,公司董事會以公司財務狀況出現異常向上證所提交了公司股票交易特別處理的申請,上證所根據《股票上市規則》第九章的規定批準了公司的申請。公司股票已從3月26日起特別處理。
在經過詳細的調查并向興業房產公司董事征詢意見后,上證所對興業房產公司及其兩名應對未及時披露重大事項負主要責任的董事進行了公開譴責。
這位負責人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興業房產的例子使得上市公司對外擔保的風險問題凸顯出來。上市公司對外提供擔保是一種正常的融資保證現象,但部分公司對外擔保數額巨大,或者擔保期限較長,則會給上市公司經營帶來巨大風險。
2000年中國證監會出臺有關規定后,上市公司隨意為股東提供擔保的現象相對得到抑制,但上市公司之間的互保行為又愈演愈烈,甚至出現了所謂的“上海互保鏈”、“福州互保鏈”等以地域特征區分的上市公司互保關系。由于上市公司之間的互保關系錯綜復雜,一旦其中的任何一家無法清償到期債務,都有可能影響到“互保鏈”上的其它公司,甚至導致其它公司蒙受巨大損失,這對整個證券市場來說都是不容忽視的風險。
這位負責人表示,上市公司董事會全體成員必須對上市公司的經營負責,對于公司的對外擔保,應做到勤勉盡責,對被擔保人的資信情況作全面的調查,并考慮設定適當的擔保期限等。無論何人以公司名義簽署擔保合同或其它合同,都應及時向董事會報告,對于達到信息披露標準的,還應及時披露;超過董事會權限的還應召開股東大會審議,以便于股東監督和投資決策。根據《公司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如果公司董事、監事、經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公司職務,給公司造成損害的,必須承擔賠償責任,股東有權要求公司依法提起要求賠償的訴訟。(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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