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經營現金流欠佳的情況下,一些上市公司居然慷慨派現,香港中文大學教授郎咸平、深交所博士后工作站馮巍建議從法制、再融資資格兩個方面——管住“超能力派現”
本報記者肖冰
上市公司以高溢價從公眾股東籌來資金,卻以高派現的方式被大股東堂而皇之地拿走
其中的大頭,盡管目前這種做法并不違反任何法規,但究其本質,可視作在我國證券市場一股獨大、股權割裂的背景下,上市公司及其大股東對公眾股東利益的榨取。其中,尤其是上市公司在經營現金流欠佳的情況下慷慨派現,這種蹊蹺的派現(我們稱之為“超能力派現”)更需引起監管部門注意。有以下統計可作佐證。據統計,截至4月3日公布年報的上市公司中,有24家公司每股擬派現在0.20元或以上,且其2001年擬派發的現金紅利總額超出各公司近幾年經營活動產生現金流年平均數的20%以上,引人注目的是,其中20家公司在過去的兩年里有過融資記錄,手頭均持有可觀的現金(包括貨幣資金及短期投資)。
研究人士認為,管住“超能力派現”可從以下兩方面入手。
從法制層面來說,香港中文大學的郎咸平教授援引美國、香港的情況闡述了我國證券市場引入集體訴訟的必要性。他認為,謀求股東利益最大化和公司的持續經營是公司經營的終極目標,而超能力派現勢必給公司的持續經營帶來不利影響。在美國如果出現這種情況,公眾股東可以對公司提起集體訴訟,這種機制的好處就是使公司高管層常懷警惕之心,決策時盡量平衡各方股東的利益。另外,超能力派現在香港的一些私人控股的上市公司中并不鮮見,如大股東通過發放“特別股利”的方式從上市公司謀取私利。郎咸平認為,由于集體訴訟機制的缺失,目前香港對大股東從上市公司套現行為的監管顯得無所作為。由此,他呼吁集體訴訟機制應盡早在國內證券市場建立起來,這樣,只要大股東決策影響到上市公司的經營,就應該公開作出解釋,并隨時準備面對公眾股東的控告;另一方面,廣大中小股東也應加強保護自身權利的意識,眼光看得長遠一些,不要被派現的表面蒙蔽了。
由于超能力派現并不違背現行的法規,深交所博士后工作站馮巍從上市公司再融資角度介紹了他遏制“超能力派現”的思路。馮巍認為從經濟學原理角度來講,企業只有在找不到賺錢的項目(即凈現值NPV大于零的項目)的情況下,才將經營活動中產生的現金流的富余部分分配給股東,而超能力派現不但把經營產生的現金流,而且把包括募股資金在內的部分存量資金都作了分配,更說明企業手頭實在缺乏值得投資的項目;由此,這些公司如果同時提出再融資圈錢去投新的項目,在邏輯上就自相矛盾了。一般來說,只要達到再融資條件,這些上市公司都會提出再融資申請,其中的一個重要原因是:在高溢價募資時沒掏一分錢的大股東,在超能力派現中成了最大贏家,那么公司下一步的再融資在很大程度上是給大股東又一次套現栽下一棵了“搖錢樹”。由此可看出再融資資格對上市公司的重要性。所以,如果對這類公司的再融資嚴加限制,超能力派現行為將得到有效遏制。
循著這一思路,馮巍建議,在評審上市公司的再融資申請時,如果公司近幾年派現總額明顯超過其經營現金流(可根據不同行業設置不同的比例),監管部門應該給予特別的關注。
編后:本報接連三天推出的“高派現探謎”系列報道到此告一段落。在各方對“派現”充滿了溢美之辭的當前,我們為何發出這個看似不太和諧的聲音?這是因為在采訪過程中,我們深切地感受到這樣一種事實:在“高派現”光環下,大股東坐收漁利、中小股東利益被侵蝕。我們認為,在我國證券市場一股獨大、股權割裂的背景下,真正解決這個問題不可能一蹴而就。但這并不意味著我們無所作為。尤其是對被我們定義為“超能力派現”的行為,在我們市場上大多數公司還不能真正為自身的決策負責的現實下,采取措施對這類公司的后續融資行為予以約束是必要的,這也是對寶貴的社會資金資源的保護,也是對我們證券市場的呵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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