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張雁)近日,中國證券業協會證券分析師專業委員會與華東政法學院經濟法研究中心共同舉辦“湘中藥股評案”相關法律問題學術研討會。與會專家認為,證券市場具有不確定性,除非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不能因為預測的誤差追究分析師的責任。會議呼吁在實踐中盡快建立證券分析師的信息獲取、分析業務免責制度。
專家們指出,證券分析師行業是證券業的重要組成部分,證券分析師應當成為投資者
投資活動的參謀與助手,他們應當利用上市公司正式發布的信息、相關產業信息、經濟發展信息為投資者提供相關的分析意見。證券分析師應當盡可能地保證所依據的信息和分析意見客觀、真實、可靠,對缺乏基本可信度的信息有必要加以核實。
專家們建議,實踐中急需建立證券分析師的信息獲取、分析業務免責制度。但必須明確,只有在證券分析師完全盡到了誠信和注意義務但仍無法避免事實失真時,才能免除其責任。證券分析師不應對預測行為承擔責任,因為證券市場具有不確定性。除非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不能因為預測的誤差追究分析師的責任。在這方面,司法的干預是有限度的。法律應鼓勵證券分析師利用自己的知識與才能為投資者服務。應當強調,投資者應參考分析師的意見做出自己獨立的投資判斷,最終對自己的投資行為負責。
中國證券業協會證券分析師專業委員會主任林義相表示,維護投資者利益和保護分析師的正常執業環境的目標是一致的,證券分析師組織將進一步加強行業自律,提高證券分析師的執業能力,培養證券分析師良好的執業素質,以更好地為投資者服務。
“湘中藥股評案”是全國首例股評作者與股評刊登媒體被判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案件,在證券市場尤其是證券投資咨詢業界產生了極大反響。在本次研討會上,江平、顧功耘、劉俊海等法學專家以及證券投資咨詢業有關專家就該判決的適用法律、投資行為與文章的關系認定、損失數額認定、損失責任分配等方面進行了廣泛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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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3月,南方某報在頭版頭條登載了一篇題為《湘中藥自信潛力無窮》的署名文章。作者熊某在文章中斷定湘中藥將重復股價上漲四五倍的故事。山東投資者張某根據該文于1997年3月20日起共計16次買入該股27500股,投入資金343590.37元。不久湘中藥公布1996年年度報告,實際情況與“湘文”所述相差甚遠。湘中藥的股價也從13元左右一度跌至7元左右。張某被迫割肉出局,損失近8萬元。張某在1999年向其所在地山東淄博市張店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該文作者熊某及刊載文章的南方某報賠償其損失。一審法院認為張某要求賠償的證據不足,駁回其訴訟請求。張某又上訴至山東省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認定該文系嚴重誤導的失實報道,致使張某的權益受到侵害,造成了經濟損失,遂于2001年6月作出終審判決,作者熊某賠償上訴人張某損失77506.18元,刊載該文的南方某報承擔連帶責任。這是全國首例股評作者與股評刊登媒體被判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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