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分別于昨日和今日發出《關于做好上市公司2002年第一季度季度報告工作的通知》,要求上市公司在4月30日前完成今年第一季度季報披露工作,但上市公司季報披露時間不得早于2001年年報的披露時間。
通知稱,如上市公司在4月30日前無法完成季報披露工作,公司應及時向證交所提交書面說明,并同時在報刊上公布未能如期披露季報的原因及最后期限。自5月1日起,證交所將對其
股票實施停牌,直到其披露季報后復牌。
通知要求,上市公司此次季報財務報告可以不經審計,但中國證監會或證交所規定的除外。如上市公司在2001年度被注冊會計師出具解釋說明段、保留意見、拒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審計報告的,應在季報"經營情況的回顧與展望"中具體說明2002年第一季度對相關事項的解決情況。
通知還要求,上市公司預計2002年中期可能發生虧損或者盈利水平較去年中期出現大幅增長或下滑(凈利潤總額增減50%或以上)的,應在季報中做專門說明,比較基數較小的公司(一般指去年中期每股收益的絕對值在0.03元以下)可以豁免此項披露。
通知說,上市公司在季報編制工作完成后,應立即召開董事會,依法履行季報審議程序。在董事會審議通過季報后的兩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文件報送證交所。
(記者 張煒殷 占武)
關于做好上市公司2002年第一季度季度報告工作的通知(上交所)
關于做好上市公司2002年第一季度季度報告工作的通知(深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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