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股東占用資金問題已在發行審核過程中受到充分關注。中國證監會發行監管部不久前在網上公布的最新一期《股票發行審核標準備忘錄》,特別提出了在發行人大股東債臺高筑時的審核標準。
《備忘錄》針對目前大股東或控股股東占用上市公司資金的情況,指出在審核發行申請文件時,對發行人的大股東或控股股東存在巨額債務或出現資不抵債情況的,將按以下標準處
理:
一、發行人存在一股獨大和大股東對股份公司管理層存在實質控制,要求發行人在招股說明書中作特別風險提示,披露發行人存在一股獨大及可能損害中小投資者利益的風險。
二、對發行人的大股東或控股股東存在巨額債務或出現資不抵債或處于微利甚至虧損狀態的,在審核工作中按集團觀念將大股東和控股股東與發行人視為一個經營整體給予充分關注,如果發行人的大股東或控股股東存在的巨額債務是與發行人之間的,要求發行人的大股東或控股股東披露可行的償債方案,報上市部協調處備案。發行人應充分披露大股東或控股股東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如果發行人的大股東或控股股東近三年又一期存在持續占用發行人的資金或資產的情況,要求發行人對以上情況在招股說明書中作特別風險提示。主承銷商對發行人由此而導致的風險和集團公司能否單獨生存進行盡職調查并出具明確意見。
三、存在上述第二種情形的,在提請發審委審核時,審核人員按規定程序提出予以關注其高風險的建議。
(記者 初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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