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劉家偉)著名法學家江平教授昨日在“北京大學金融法研究中心春季論壇暨亞洲公司治理與資本市場監管研討會”上呼吁,我國公司治理中存在著許多糾紛,很有必要有司法介入其中。他同時指出,這與“加大任意性規范比例”和“加強一元化監督力度”一并成為我國公司治理過程——也是《公司法》的實施、修改和完善過程中的三大法律定位問題。
江平教授認為,現有《公司法》過分強調對公司治理的強制性規范,按照國際慣例,公司法應更多地進行任意性規范,像議事機關、法定代表人的設立及各自的權限應該是強制性的,而像要不要設立CEO、董事會成員和表決者的人數等都應該是任意性規范。不過,現有《公司法》對董事會的權力規定過大,不利于監管機構發揮作用。
江平教授建議,由于國有企業改制、上市和日常經營管理過程中,曾廣泛試行過包括財務大檢查、特派稽查員、監事會、職代會、黨委、獨董等監督管理制度或辦法。這種多元化的監督效果并不好,不如轉向一元化監督,也就是應該從理論與實踐中加強監事會的權力和監督的力度。
該研討會由北京大學法學院和日本名古屋大學法學研究科共同舉辦,100多位國內外法律、金融和證券專家參加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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