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廣夏股票盜買案廣州開庭 委托有效期限成雙方爭執焦點
本報廣州電 (記者 何蘭嬌)備受關注的銀廣夏股票盜買案昨天在廣州開庭公開審理,原告被告雙方各執己見,立場甚遠。
原告丁某2001年9月14日被人以每股18.19元(銀廣夏東窗事發后第五個跌停板)和每份
0.88元的價格,通過電話委托,分別盜買了8800股銀廣夏和500份基金景宏。原告認為這是被告某證券公司廣州營業部操作不當導致的。
庭審中,原告、被告進行了激烈的辯論,爭議的焦點主要有2個:有關密碼是否泄露及其責任問題。原告陳述道,原告1997年7月8日填寫《交易開戶申請表》時應被告要求在申請表上填寫了6位數字的密碼,被告通過《交易開戶申請表》掌握了原告的密碼,公安部門介入調查后已找到了留有原告密碼的申請表原件,因此被告存在直接使用或泄露密碼的可能。被告則認為,原告是掌握密碼的唯一人,被告的電話委托交易系統一直正常運作,原告憑密碼進行電話委托交易是正常的交易,被告沒有任何過錯,不負任何責任。
委托“有效期限”問題。原告認為,電話委托的時間是2001年9月13日21點多,成交時間是9月14日9點多,原告在被告處開戶委托買賣證券時被告沒有“夜間委托服務”,原告在事發前不知道被告有這項服務,也從來沒有表示過接受這項服務,根據深交所業務規則,委托未填明有效期限者視為當日有效,而被告收到的買賣委托是在9月13日夜間9點多,與成交時間9月14日不屬同一天,應屬無效委托。被告則認為,股市在下午3:00時收市,當日應指頭天下午3:00時收市完成清算后至第二天下午3:00時前,因此9月13日晚上9點多的委托屬于當天委托,是有效的。原告則強調,“當日”在沒有特別約定時,應指自然日,即0:00時至24:00時。
該案法院將作何判決,本報將進行跟蹤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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