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鄭燕峰
今天下午,一股民狀告上市公司渤海集團虛假陳述案被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正式立案。這是繼大慶聯誼案后,第二例人民法院受理的證券民事侵權訴訟。
出于個人考慮,來自棗莊市的這位張姓股民不愿透露單位和名字。他說,2001年8月1
6日至17日,自己先后以12.4元、12.29元、12.18元的價格3次購進渤海集團(600858)股票,共計1500股,總金額18435元。購進后渤海股票一路下跌,他只好“忍痛割肉”,于2002年1月29日以6.17元的低價全部賣出。加上3次過戶費、印花稅和手續費共損失人民幣9420.06元。
“如果渤海集團沒有虛假陳述,不受到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股民不會拋售,股價也不會暴跌。”張說。
根據最高法的有關通知,自2000年3月31日至2001年11月19日,因虛假信息披露而受到中國證監會查處的上市公司共有16家,股民可以對他們起訴,渤海集團榜上有名。
針對渤海集團《上市公告書》存在遺漏事項、年度財務報告存在虛假數據問題,中國證監會去年決定,責令渤海集團對未披露事項進行公開披露,對該公司原董事局主席兼總經理李甫田、原財務負責人董俊德及在相關年報、中報簽字的14名董事分別處以警告。
事后,渤海集團在媒體上就此進行了補充公告并向投資者致歉。當時證券類報紙均報道“渤海集團已于12月3日接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
2002年1月19日,張姓股民拿著對賬單、交割單及有關報道趕到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訴狀。但法院態度非常謹慎,要求他必須提供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作出的生效行政處罰書。
法院的理由是,最高法院的通知要求,立案有一個前置程序,即“必須經過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查處,當事人依據查處結果作為事實依據提起的民事訴訟,人民法院方予受理”。
兩天來,張姓股民和代理律師上網檢索、查閱報紙,聯系證監會,頗費了些周折。
今天中午,他的代理律師山東泰山藍天律師事務所郭慶東律師終于從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濟南證管辦拿到了這份2001年11月5日下達的行政處罰書。
郭律師說,他向濟南證管辦出示了身份證、律師執業證、訴訟文本后,濟南市證管辦又電話請示中國證監會,才拿到這份重要證據。
郭慶東律師認為,面對可能出現的大量股民訴上市公司案,法院和證監會采取謹慎態度可以理解。根據《通知》,濟南中院將在3天內向最高人民法院匯報,之后才會排期開庭。
中國證監會濟南證券監管辦公室綜合處的穆磊說:“我們會積極配合法院的審理。”同時他表示不可能接待中小股民的個人取證,建議股民委托律師機構代為取證。
一些證券人士提醒股民,每月一期的《中國證監會公告》會幫助他們搜集到所需證據。
但也有股民認為,個人查詢其實很不方便,證監會最好在網上提供可隨時查詢的暢通渠道。記者今天登錄中國證監會網站,進入《證監會公告》欄發現,《處罰決定》一欄最新的是2000年9月28日的。
據了解,作為《通知》發布后的第一案,大慶聯誼虛假陳述案近期將在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司法介入證券欺詐的立案瓶頸打破后,法院審理的焦點將是股民損失與上市公司虛假陳述之間的關聯度。換言之,誰來舉證將是審理的焦點。
對此,法學界存在不同的聲音。著名法學家江平接受媒體采訪時認為,證券市場領域里面的民事賠償問題仍然是一個民事侵權糾紛,原則上要參照《民法》的一般侵權原則,應由原告即投資者承擔舉證。因此,投資者仍需證明其在證券市場的損失確實是由于被告的虛假信息造成的。
而北京大學法學院博士彭冰的觀點正好相反:投資者只能把自己在上市公司違規期間買進賣出或者持有的股票差價作一個總體的計算,因為他無法區分哪些損失是虛假陳述導致的,哪些是股票行情大勢造成的。
因此,彭冰主張,股民損失情況的舉證責任應交給被告,由其進行抗辯。如果能證明自己沒有虛假陳述,就可以免除責任;否則,就要承擔責任。
由于沒有先例,有關人士認為,最高法院一定會出臺具體的審理細則。張姓股民也對記者坦言,“打官司很消磨人”,不知何時才能等到一個公正結果。
(本報濟南2月21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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