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上市公司:
日前,中國證監會發布了《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4號-非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及其涉及事項的處理》以下簡稱“編報規則第14號”及《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6號-A股公司實行補充審計的暫行規定》以下簡稱“編報規則第16號”等規則,上市公司應當認真執行,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現將有關具體執行事項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在編制定期報告時,財務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了非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的,上市公司應當在收到審計報告后兩個工作日內向本所提交以下包括但不限于文件:
1公司董事會針對該審計意見涉及事項所做的專項說明和審議此專項說明的董事會決議及決議所依據的材料;
2公司獨立董事對審計意見涉及事項的獨立意見;
3公司監事會對董事會有關說明的意見和相關的決議;
4負責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及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專項說明;
5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要求的其它文件。
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專項說明至少應當包括下列內容:1、出具非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的理由和原因;2、該非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對報告期內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影響的具體金額,影響金額導致公司盈虧性質發生變化的,應當明確說明。
二、上市公司的財務報告因明顯違反會計準則、制度及相關信息披露規范規定,而被注冊會計師出具了非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的,自定期報告披露之日起,本所對上市公司股票實施停牌,上市公司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予以糾正。
上市公司應當在收到糾正后經審計的財務報告兩個工作日內對外重新披露定期報告,重新披露的定期報告為法定披露的定期報告。
上市公司在本所規定的期限內沒有糾正的,本所報告中國證監會處理。
三、非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所涉及事項不屬于明顯違反會計準則、制度及相關信息披露規范規定的,上市公司應當按照編報規則第14號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四、上市公司應當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境外控股子公司進行審計。
上市公司財務報告因審計范圍受到限制,而被注冊會計師出具了非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的,參照第二條執行。
五、A股上市公司決定再籌資時,應當聘請獲中國證監會和財政部特別許可的國際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按國際通行的會計和信息披露準則編制的補充財務報告進行審計以下簡稱“補充審計”。
上市公司聘請國際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參照聘請境內會計師事務所程序進行。
六、上市公司凡進行補充審計或審閱的,應當相應進行法定審計或審閱。
上市公司應當在收到國際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經審計或審閱的財務報告兩個工作日內向本所報告,并以臨時報告的形式披露下列內容:
1經國際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有關補充財務報告及其補充審計意見;
2以法定財務報告為基準編制的差異調節表;
3公司董事會對于差異及其原因進行說明的專項報告及其審議通過該報告的決議;
4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要求的其它內容。
補充審計的財務報告所涉及的會計期間與定期報告一致的,上市公司可以將補充審計的財務報告隨定期報告一并披露上述內容。
特此通知
深圳證券交易所
2002年2月6日
閃爍短信--時尚至愛 動感短信--最佳祝福
送祝福的話,給思念的人--新浪短信言語傳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