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公司年度報告內容與格式準則(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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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進一步規范證券公司的財務行為,提高證券公司財務信息的透明度和質量,中國證監會日前針對近兩年證券公司經營業務以及政策、市場環境的變化,對《證券公司年度報告內容與格式準則》進行了修訂。
本次修訂稿以“章、節、條”的形式,對證券公司年報的格式進行了統一和規范,并
以附件的形式規定了財務報表附注的內容。
修訂稿重點增加了非財務信息的披露要求,如重要提示、業務環境分析、經營情況分析、分部報告信息(按地域、業務)、董監事和高管人員、公司治理情況、內控制度以及對審計意見的說明等。
在財務信息披露上,修訂稿明確了各財務指標的計算公式,要求證券公司遵循謹慎性原則,對各項資產的減值準備進行充分計提,要求在報表附注中增加披露凈資本計算表和客戶資金的安全性。
在編制要求上,強調年報的編制和報送工作由公司董事會負責,各相關部門積極參與,公司全體董事對年報及摘要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責任。
在報送要求上,各證券公司應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四個月內,將年報的電子文件和文本文件報送至中國證監會會計部、機構部和滬、深證券交易所,將內部控制評審報告的電子文件和文本文件報送至中國證監會會計部和機構部,還應將年報的文本文件按照上述日期要求報送至公司注冊地證監會派出機構、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和中國證券業協會。
(記者初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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