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發行字〖2002〗14號
各派出機構、擬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有主承銷商資格的證券公司及其他相關機構:
為維護證券市場的平穩發展,保證我會公開發行證券核準工作的順利進行,茲對我會2002年受理公開發行證券申請材料的有關事項函告如下:
一、根據《關于股票發行上市輔導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證監發【2001】111號文),1997年計劃指標企業申請公開發行股票的,應聘請具有主承銷商資格的證券公司進行輔導,輔導期為一年。
二、自2002年1月1日起向我會推薦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占用主承銷商的推薦通道。
三、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和申請發行新股的上市公司,報送發行申請材料時,在財務資料的有效期內,應預留三個月的審核期間。
四、在2002年1月1日(含)后申請發行新股的上市公司,應提供已公告的2001年年度報告;在2002年2月1日(含)后刊登招股文件的上市公司,應在招股文件中補充披露2001年年度報告的有關財務會計數據。
五、根據《關于A股公司做好補充審計工作的通知》(證監發〖2001〗162號文),申請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應認真貫徹補充審計的有關規定。為維護審計業務的獨立性,公司聘請的執行法定審計和補充審計的兩家會計師事務所不應歸屬于同一集團,否則我會將不受理其申請材料(本通知發布之日前已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的金融企業、已上市外資股企業除外)。
中國證監會
2002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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