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張煒1月15日上海報道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宣布受理由虛假信息披露引發的民事侵權糾紛案件。國內證券民事賠償第一案代理人嚴義明律師下午在接受記者采訪時透露,已有銀廣夏、紅光實業、鄭百文、大慶聯誼、張家界等公司股東準備依法狀告上市公司欺詐并要求民事賠償。據悉,紅光實業有可能成為高院規定公布后首個被受理的證券民事訴訟案。
上海錦天城律師事務所律師嚴義明1998年便代理小股東狀告紅光實業欺詐,直到2000
年初被法院裁定不受理;去年9月,嚴義明又受股東委托狀告銀廣夏欺詐,江蘇省無錫市崇安區人民法院受理該案,但后來因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而又改為不受理。對于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決定,嚴義明律師稱十分不容易。他告訴記者,目前法院受理證券民事賠償案的面仍較狹窄,一是僅限于虛假陳述引起的侵權賠償糾紛;二是規定必須經過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查處,人民法院方予受理。嚴義明認為,以監管部門的查處結果作為事實依據提起民事訴訟,可能使中小股東狀告上市公司的過程十分漫長,不可避免地造成累訴。上市公司被監管部門行政處罰后可提請行政復議,甚至可通過司法途徑要求“平反”,這樣的話,中小股東告上市公司將付出更多的時間與精力。據稱,中小股東狀告銀廣夏就可能受到一定的影響。
嚴義明表示,盡管最高人民法院今天的通知規定訴訟時效為兩年,并明確訴訟時效自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查處結果公布之日起算,但小股東告紅光實業不會受到訴訟時效期限的影響。紅光實業是1998年11月19日被中國證監會通報其違法違規行為,從時間上看已經超過兩年訴訟時效。但依據《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在《民法通則》的司法解釋中明確,權利人由于客觀的障礙在法定訴訟時效期間不能行使請求權的,屬于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的“特殊情況”。嚴義明稱,紅光實業訴訟時效的超過,責任不在當事人,應屬于客觀障礙可延長訴訟時效。嚴義明表示,大約有10多名股東一直堅持狀告紅光實業,他準備馬上重新組織訴狀,率先起訴紅光實業。
據了解,已有銀廣夏、紅光實業、鄭百文、大慶聯誼、張家界等公司股東,在今日與嚴義明律師聯系起訴事宜。嚴義明說,股東欲在民事賠償案中獲得理想結果,前提是動作要快。誰先提起訴訟,誰先獲得保護;先保全,先執行。假設被訴的公司進入破產程序,除清算費用、稅收、職工安置費用外,只要銀行貸款沒有抵押,與一般投資者不存在誰優先的前提。因而,中小股東無論采用單獨或者共同訴訟形式中的哪一種,關鍵是搶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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