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電(記者段春華)對于一些媒體和互聯網曾一度反映“證券市場期待司法介入”的觀點,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李國光昨天在京表示,實際上司法早已介入證券市場。過去因內幕交易、操縱市場、虛假陳述等證券市場違法違規行為而引發的民事侵權糾紛,高法曾規定的暫不受理,但不等于不受理,只是全力進行這方面的司法準備。
1998年出臺的《證券法》對虛假信息披露引發的民事糾紛規定了法律責任:“發行人
、承銷的證券公司公告招股說明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財務會計報告、上市報告文件、年度報告、中期報告、臨時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有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發行人、承銷的證券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發行人、承銷的證券公司的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經理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庇捎谔摷傩畔⑴秵栴}在證券市場存在普遍性、代表性,法律依據明確,加上司法上的充分準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受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侵權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正式出臺,這意味著司法正式介入虛假信息披露引發的民事侵權糾紛。
李國光說,自我國證券市場建立以來,各級法院審理了大量涉及證券市場的民事糾紛案件。主要有因合同而產生的糾紛,包括股票交易糾紛、公司債券交易糾紛、出資轉讓糾紛、國債交易糾紛、企業債券發行糾紛、證券代銷和包銷協議糾紛、證券投資咨詢糾紛、證券資信評估糾紛、證券回購合同糾紛、上市公司收購糾紛、債權轉股權糾紛、配股糾紛、證券登記托管結算糾紛、股東權益糾紛以及內部職工股違規發行轉讓糾紛等等。各級法院既能從實體和程序上做到司法公正,依法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又注意維護證券市場秩序和社會穩定,堅持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一。
李國光說,為了確保人民法院依法、正確和及時地審理和執行涉及證券市場民事糾紛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還制定和發布了一批適用民事、證券等法律的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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