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信息披露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我會起草了《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X號--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招股說明書特別規定》,現公開征求社會各方面的意見,請于2002年1月20日前將有關意見函告中國證監會發行監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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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規范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發行人”)公開發行股票的信息披露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發行人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而編制招股說明書時,除應遵循中國證監會有關招股說明書內容與格式的一般規定外,還應遵循本規定的要求。
第三條發行人應詳細披露以下可能存在的風險:
(一)依賴境外原材料供應商、境外客戶以及境外技術服務的風險;
(二)國家關于外商投資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可能發生變化的風險;
(三)外國股東所在國家或地區向中國境內投資或技術轉讓的政策可能發生變化的風險。
第四條發行人應披露外國股東的住所地、外國股東所在國家對于向中國投資和技術轉讓的政策。若外資股東自愿作出股份鎖定的承諾或公司章程中對股東轉讓股份作出限制,發行人應作出披露。
第五條發行人應詳細披露其與股東的業務關系、關聯交易情況,包括但不限于:
(一)發行人的業務與技術是否依賴外國股東,是否存在商標、專利及專有技術使用方面的限制。存在上述情況的,還應說明保護公眾投資者利益的措施;
(二)過去三年與外國股東之間的關聯交易情況,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供應、產品銷售、技術轉讓費的提取、廣告費的分攤情況及有關價格的確定標準、執行本次發行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對關聯交易公允性出具的意見、保證關聯交易公允的具體措施,并在管理層討論與分析中,說明下一年的關聯交易總量。屬于生產加工型的發行人,還應披露原材料來源、銷售渠道;
(三)發行人與其外國股東簽定的市場分割協議的主要內容及具體執行情況。
第六條發行人應詳細披露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國籍、境外永久居留權的情況,在境內、境外其他機構擔任的職務。
第七條若發行人募集資金的使用項目在境外的,應披露以下事項:
(一)項目的具體實施計劃;
(二)項目建成后的營運模式及管理方式;
(三)項目實施地所在國家對中國企業投資的政策。
第八條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投資者在大陸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九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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