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公司管理辦法》
就《證券公司管理辦法》中有關問題中國證監會有關人士答疑
綜合類證券公司持有子公司股份不得低于51%,不得從事與控股子公司相同的業務;受托投資管理業務的子公司和投資銀行類子公司,其注冊資本不少于5億元
本報北京電(記者李巧寧) 為加強對證券公司的監督管理,規范證券公司行為,中國證監會主席周小川日前發布5號令,公布了《證券公司管理辦法》,對證券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從業人員的管理、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等作出總體原則性規定。該辦法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辦法》指出,證券公司可根據《公司法》、《證券法》和有關規定,申請設立分公司、證券營業部、證券服務部等分支機構。
《辦法》規定,綜合類證券公司需要設立專門從事某一證券業務的子公司,應當在證監會核定的業務范圍內提出申請,經證監會批準。綜合類證券公司持有子公司股份不得低于51%,不得從事與控股子公司相同的業務,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對于設立受托投資管理業務的子公司和投資銀行類子公司必須具備的條件,《辦法》規定,它們的注冊資本均不少于人民幣五億元,具備相應類別證券從業資格的從業人員不少于十人,另外還需符合綜合類證券公司的相關條件。
《辦法》明確指出,境內證券公司申請設立或參股、收購境外證券公司,應當經證監會批準。境外機構可以在中國境內設立中外合營證券公司,其業務范圍以及外方股東的持股比例應符合中國有關法律法規和證監會的規定。
《辦法》還指出,證券公司應當建立獨立董事制度;應當建立有關隔離制度,做到投資銀行業務、經紀業務、自營業務、受托投資管理業務、證券研究和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等在人員、信息、賬戶上嚴格分開管理,以防止利益沖突。
《辦法》強調,證券公司不得興辦實業,不得購置非自用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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