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今年以來,上證所已對29家上市公司出具了30份內部通報批評函,受批評公司的數量大大超過以往年度。同時,有些內部通報批評還延伸到董事、監事、董事會秘書等個人,處罰的針對性有所提高。上證所有關負責人表示,這些都是在年中《股票上市規則》修訂后,上證所積極貫徹加強監管、保護投資者利益的具體體現。
這位負責人介紹,對各類重大信息披露的及時性不夠是今年被內部通報批評的首要原
因。據統計,上述公司中,有26家存在這種情況。這些重大信息不僅包括公司日常運作中簽署的各類重大協議,如擔保、委托理財、關聯購銷、資金拆借等;而且還包括在日常運作中的各類突發性重大信息,如重大投資損失、重大訴訟、逾期擔保,以及業績可能出現預警或預虧。另外,今年以來,不少公司因內部運作的違規遭受處罰。這體現了監管部門更加重視在信息披露中體現公司治理的內容,也反映出一些公司需要大力健全治理結構。
而一些公司雖有信息披露,但其做法卻很不規范,同樣遭到了內部通報批評。例如,以定期報告代替臨時公告義務;在股權轉讓或重組期間,以新聞報道、答記者問等方式代替正式公告等。而有些公司信息披露的基礎工作不到位,屢次違反信息披露的程序性要求,也被內部通報批評。
這位負責人最后表示,公司不能及時向市場披露重大信息,直接侵害了股東的知情權。并且,如果公司內部缺乏監督和制衡,也易使公司運作因缺乏合法性而遭到股東質疑,甚至導致股東訴訟,最終受損的還是公司聲譽和股東利益。這位負責人特別強調,被內部通報批評的上市公司要敲響警鐘,提高認識,及時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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