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電(記者李巧寧) 如果上市公司財務報告明顯違規且拒絕調整,并因此被出具非標準審計意見,交易所將對其股票實施停牌;財務報告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的公司,當年不得進行利潤分配;會計師不得以解釋性說明代替保留意見,或以保留意見代替否定意見
為進一步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質量,中國證監會日前發布了《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4號-非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及其涉及事項的處理》(詳見A3版)。《規則
》主要針對注冊會計師出具的非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指帶解釋性說明的無保留意見、保留意見、無法表示意見和否定意見)及其涉及事項,重點規范了與之相關的上市公司和注冊會計師行為及信息披露行為。
依照《規則》,如果上市公司的財務報告因明顯違反會計準則、會計制度以及有關信息披露規范,經注冊會計師指出后,公司應當進行更正;如果公司拒絕調整,并因此被出具非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則其定期報告披露后,證券交易所將立即對上市公司的股票實施停牌處理,中國證監會在股票停牌期間將依法對有關事項進行調查并做出處理。同時,如果保留意見或否定意見影響公司利潤,并且注冊會計師指出了該影響數的,公司應在制定利潤分配方案時扣除該影響數;財務報告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的上市公司,由于難以確定其財務報告的真實性,故上市公司當年不得進行利潤分配。
如果非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涉及的事項并非明顯違反會計準則、制度和信息披露規范的,公司董事會應根據相應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的要求,在定期報告中對其進行說明,《規則》對董事會說明應當包含的內容做了明確具體的規定。
同時,《規則》對注冊會計師的行為也進行了進一步的嚴格規范。明確指出,具有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注冊會計師應當恪守專業標準,保持必要的執業謹慎,結合審計業務的具體情況,出具恰當的審計意見。
《規則》強調,注冊會計師不得以解釋性說明代替保留意見,或者以保留意見代替否定意見。凡注冊會計師對上市公司的財務報告出具非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的,應當根據中國注冊會計師獨立審計準則的要求,在其審計報告中清楚地說明出具該意見的原因及依據,并對該意見涉及事項對上市公司財務報告的影響做出估計,無法估計的應當說明原因。同時,還要求會計師事務所建立健全執業質量風險控制機制,以保證注冊會計師出具恰當的審計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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