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基金管理公司設立審核程序有關問題的通知》(待報批稿)
《關于基金管理公司重大變更事項有關問題的通知》(待報批稿)
本報北京21日電(記者李巧寧) 中國證監會今天對外公布了待報批的《關于基金管理公司設立審核程序有關問題的通知》和《關于基金管理公司重大變更事項有關問題的通知》,
并表示將在進一步修改討論的基礎上擇機正式頒布實施。
與此前的征求意見稿相比,此次公布的兩個待報批稿做了相當大的修改。依《審核程序》(待報批稿),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應當經過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都須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籌建時,申請人先向證監會報送籌建申請材料;經審查受理后,由證監會對材料進行初審,并參照有關規定對籌備組成員進行適當形式的考核。證監會對籌建審核實行專家評議會制度,專家評議會在初審工作結束后召開。證監會自正式受理籌建申請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籌建、暫停審核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獲準籌建的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在12月內完成籌建工作。自受理開業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證監會作出批準、延遲批準或不批準開業的決定。
《重大變更事項》(待報批稿)將公司所辦理的重大變更分為須報證監會批準和須報證監會備案兩種,并且分別就這兩種情況所經過的程序作了詳細規定。
《重大變更事項》規定,公司的發起人,自公司成立起一年內不得轉讓股權;新增股東的,新增股東持有的股權一年內不得轉讓,執行法院判決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涉及新增股東的,新增股東應當是實收資本不少于三億元的法人;出資比例最高、提名董事人數最多的股東應當是證券公司或信托投資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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