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機構參股、參與發起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
本報北京21日電(記者李巧寧) 為適應我國證券市場對外開放的需要,規范境外機構參股、參與發起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行為,中國證監會今天對外公布了《境外機構參股、參與發起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廣泛征求意見。
《規定》指出,境外機構參股、參與發起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由中國證監會按照國際公認的審慎監管原則,依據基金管理公司重大變更事項和基金管理公司設立的有關規定審批。依照《規定》,參股或參與發起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外機構應當是實收資本不少于三億元人民幣的法人,此外還需符合以下條件:依其所在國家或地區法律設立,并合法存續;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境外機構的業務性質相當于境內證券公司或信托投資公司的,在其注冊地或主要經營活動所在地具有從事證券投資或證券資產管理等業務的資格許可。核準資格許可的境外相關監管機構已經與中國金融、證券監管機構建立了合作監管關系。
《規定》指出,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股東的出資比例應當符合我國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法規和我國對外簽署的國際協議的規定或單方承諾。境外機構依法取得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東資格后,有關當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公司變更或者設立登記手續并報外經貿部備案,同時應當遵守國家外匯管理制度,按照國家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相關審批事項。
《規定》明確指出,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內股東和境外股東,享受同等的法定權利、承擔同等的法定義務。有境外股東的基金管理公司的業務活動、從業人員的資格管理、公司重大變更事宜等,涉及由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等核準或實施監管的,與無境外股東的基金管理公司按照相同的程序和規定辦理。
此外,《規定》還指出,境外機構及其關聯方如在申請前已參與境內B股市場投資和交易活動的,且該投資和交易活動仍在持續進行的,該境外機構應當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提交報告,說明該投資和交易活動對擬參股、參與發起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的運作可能產生的影響;境外機構及其關聯方如在申請前已在中國境內設有分支機構、獨資或合資企業,直接或間接開展銀行、保險及其他證券業務活動的,應當提交書面報告和相關資料,說明有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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