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范圍包括銀行存款、國債、股票、企業債、金融債和上市流通的證券投資基金;銀行存款和國債投資的比例不低于50%,基金、股票投資的比例不高于40%
本報北京電(記者 段春華)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日前發布了《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并于發布之日起施行。按照辦法規定,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的范圍限于銀行存款、買賣國債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上市流通
的證券投資基金、股票、信用等級在投資級以上的企業債、金融債等有價證券。
辦法中原則規定了全國社保基金的投資比例:銀行存款和國債投資的比例不得低于50%,其中銀行存款的比例不得低于10%;企業債、金融債投資的比例不得高于10%;證券投資基金、股票投資的比例不得高于40%。辦法還規定:在基金建立的初始階段,減持國有股所獲資金以外的中央預算撥款僅限投資于銀行存款和國債,條件成熟時可報國務院批準后改按上述規定比例進行投資。根據金融市場的變化和基金投資運作的情況,經國務院批準,可對基金投資的比例適時進行調整。
此外,單個投資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資產,投資于單只證券或證券投資基金時,不得超過該證券或基金份額的5%;按成本計算,不得超過其管理的社保基金資產總值的10%。投資管理人提取的手續費年費率不高于社保基金委托資產凈值的1.5%;托管人提取的托管費年費率不高于社保基金托管資產凈值的0.25%。
據悉,全國社保基金是指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負責管理的由國有股減持劃入資金及股權資產、中央財政撥入資金、經國務院批準以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及其投資收益形成的由中央政府集中的社會保障基金。其投資運作的基本原則是,在保證基金資產安全性、流動性的前提下,實現基金資產的增值。
全國社保基金由全國社保基金理事會管理,但其投資范圍僅為銀行存款和一級市場購買國債,其他投資均需委托投資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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