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宏: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對甘肅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呂宏違反證券法規行為進行了調查。
一、違規事實
(一)違規提供融資
經查,1999年6月14日,甘肅證券蘭州西津西路營業部向其三個客戶提供融資1012萬元。
上述行為構成了《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股票條例》)第七十一條第(八)項“為股票交易提供融資的”行為。甘肅證券副總經理呂宏負領導責任。
(二)違規自營
經查,自1996年1月3日起至2000年底,甘肅證券利用25個個人股票賬戶進行自營。截止2000年底,自營賬戶的凈利潤為323.4萬元。
上述行為構成了《股票條例》第七十一條“以客戶的名義為本機構買賣股票的”行為。甘肅證券副總經理呂宏負有領導責任。
二、處罰決定
根據《股票條例》第七十一條規定:
對甘肅證券副總經理呂宏處以50萬元的罰款。
呂宏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匯交中國證監會(開戶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北京城建支行月壇南街分理處,帳號2610044690,由該銀行直接上繳國庫)。并將付款憑證的復印件送中國證監會稽查局執行監督處備查。呂宏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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