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十二月十七日電(記者李鵬):中國證監會今天公布新修訂的《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準則第二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簡稱《年報準則》),對上市公司年報披露提出一些新要求,如首次明確董事個人要對年報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予以保證,并承擔個別和連帶的法律責任。
新的《年報準則》要求,對年報披露無法做出保證或有異議的董事需單獨陳述理由并
發表意見;年報披露需列示未參會董事的姓名。新規則還引入了控股股東概念,要求公司披露控股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的情況。為配合近期即將出臺的有關上市公司治理規范性文件,此次修訂稿新增一節“公司治理結構”,要求公司披露公司治理結構的情況。
為便于投資者更加清楚了解公司運作狀況,新準則要求公司在“重大事項”中增加披露“承諾事項及其履行情況”、“公司被監管部門處罰或責令整改情況”、“報告年度支付給聘任會計師事務所的報酬情況”。
另外,新準則對近兩年上市公司年報披露中存在的普遍性的問題,如委托理財、擔保事項,董事薪酬以及公司主要客戶的情況等,要求披露內容更加詳盡。
中國證監會一九九九年曾對《年報準則》進行修訂,此次修訂加大了年報披露信息量,對上市公司編報質量和編報水平有了更高要求,投資者通過閱讀年報可以在更大程度上、更為詳盡地了解上市公司一年來的經營、運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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