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個人應保證年報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并承擔法律責任
●公司要披露控股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的情況
●要說明公司治理的情況
●增加重大事項的披露內容
本報北京電(記者 李巧寧) 為規范上市公司年度報告的編制及信息披露行為,中國證監會日前發布實施新修訂的《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進一步加強了對上市公司披露信息具體內容的要求,加大了年報披露信息量。
據悉,此次修訂首次通過網上向廣大投資者公開征詢意見,以座談會形式廣泛征詢了各中介機構、上市公司等各方意見后最終成稿。
與1999年的年報準則相比,新修訂稿提出了一些新的披露要求。如首次明確了董事個人也要對年報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予以保證,并承擔個別和連帶的法律責任;要求無法作出保證或有異議的董事單獨陳述理由并發表意見;要求列示未參會董事的姓名。同時,引入了控股股東概念,對控股股東的含義進行了描述性定義,且要求公司披露控股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的情況。
為配合近期即將出臺的有關上市公司治理規范性文件,新修訂稿新增了一節“公司治理結構”的內容,要求公司應對照中國證監會發布的有關上市公司治理的規范性文件,說明公司治理的實際狀況與該文件要求是否存在差異,如有差異,應明確說明。
為便于投資者更加清楚地了解公司運作狀況,新修訂稿要求公司在“重大事項”中增加披露“承諾事項及其履行情況”、“公司被監管部門處罰或責令整改情況”、“報告年度支付給聘任會計師事務所的報酬情況”。
對年報摘要的篇幅,新修訂稿作了縮減。如對于“財務報告”的披露,年報摘要中大幅刪節了財務報表附注的披露要求,對于出具標準無保留意見的公司,僅要求披露主要會計政策、會計估計或核算方法的變化、合并范圍變化的內容,省略了重要會計政策內容的披露和報表項目附注的披露。同時,“財務報表附注指引”不再作為年報準則的內容。
此外,針對近兩年上市公司年報披露中存在的普遍性問題,新修訂稿要求披露內容更加詳盡,如委托理財、擔保事項、董事薪酬以及公司主要客戶的情況等。
中國證監會有關人士提醒投資者,由于此次年報準則進一步簡化了年報摘要的內容,投資者要詳細了解公司情況,應當注意閱讀登載在兩證券交易所網站上的年報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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