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電(記者段春華) 日前有關方面擬訂了《注冊會計師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該草案對注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以及注會行業的涉外管理進行了規定。
該草案明確了注冊會計師的申請資格、業務范圍、執業規范等,規定注冊會計師不得與委托人或被審計單位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串通,出具有虛假內容、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業務報告或者其他書面文件;執行審計業務期間,在規定期限內,不得買賣被審計單位
的股票、債券或者購買被審計單位或者個人所擁有的其他財產;不得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約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財物,或者利用執行業務之便,謀取其他不正當的利益。
草案還對會計師事務所的組織形式、設立條件,以及合并、分立或解散進行了規定。另外,關于注會行業的涉外管理,草案規定,取得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證書的外國公民設立會計師事務所,以及境外會計師事務所在中國境內臨時執業、設立常駐代表機構和發展成員所,須報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至于境外會計師事務所與中國境內的會計師事務所共同舉辦的中外合作會計師事務所,須經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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