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電(記者李巧寧) 為適應我國證券業對外開放的需要,明確中外合營證券公司的審批條件和程序,中國證監會今天對外公布了《中外合營證券公司審批規則(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廣泛征求意見。《規則》對合營證券公司設立應具備的條件、設立方式、出資比例、經營范圍、審批程序等作出了規定。并明確指出,未取得中國證監會頒發的《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合營公司不得開業,不得經營證券業務。
《規則》指出,所謂中外合營證券公司是指符合本規則規定的中國合營者和外國合營者,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共同出資設立的證券公司。合營公司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幣5億元,其經營范圍包括:股票(包括人民幣普通股、外資股)和債券(包括政府債券、公司債券)的承銷業務;外資股、債券的經紀業務、自營業務。設立合營公司,申請人應按規定的經營范圍,向證監會提出業務資格申請。屬于證監會規定實行專項審批的業務資格,應當按照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提出專項申請。
就設立方式,《規則》規定,合營公司可由中外合營者以新設方式組成,也可對中國境內的證券公司進行變更的方式組成,外國合營者可以收購中國證券公司的股權,也可以出資參股中國證券公司。
就出資方式與出資比例,《規則》規定,中外合營者可以現金或合營公司經營所必需的實物出資。其中外國合營者的出資比例或在合營公司中擁有的權益比例,不得低于四分之一,不得超過三分之一。中國合營者的出資比例或在合營公司中擁有的權益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中外合營證券公司審批規則(征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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