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北京12月6日電(記者張旭東) 中國證監會今日公布的《上市公司股東持股變動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指出,證監會發現上市公司股份變動的信息披露有嚴重違法行為的,可責令停止該變動活動,并對當事人予以警告。受警告的當事人在6個月內不得再買賣同一公司的股份。若致使投資者遭受損失,其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經理或主要負責人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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