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消息 為了加強上市公司國有股質押的管理,規范國有股東行為,日前,財政部下發通知要求,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將其持有的國有股用于銀行貸款和發行企業債券質押,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及有關國有股權管理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并制定嚴格的內部管理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
通知要求,公司發起人持有的國有股,在法律限制轉讓期限內不得用于質押;國有股
東授權代表單位持有的國有股只限于為本單位及其全資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質押;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用于質押的國有股數量不得超過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國有股總額的50%;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以國有股進行質押,必須事先進行充分的可行性論證,明確資金用途,制訂還款計劃,并經董事會(不設董事會的由總經理辦公會)審議決定;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以國有股質押所獲貸款資金,應當按照規定的用途使用,不得用于買賣股票。
通知還要求,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將其持有的國有股用于銀行貸款和發行企業債權質押,應當按照證券市場監管和國有股權管理的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的義務;國有股用于質押后,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應當按時清償債務,若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不能按時清償債務的,應當通過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和程序將國有股變現后清償,不得將國有股直接過戶到債權人名下;國有股變現清償時,涉及國有股協議轉讓的,應按規定報財政部核準,導致上市公司實際控制權發生變化的,質押權人應當同時遵循有關上市公司收購的規定。
通知同時強調,以國有股質押的,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在質押協議簽訂后,按照財務隸屬關系報省級以上主管財政機關備案,并根據省級以上主管財政機關出具的《上市公司國有股質押備案表》,按照規定到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辦理國有股質押登記手續。
財政部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應于每年1月31日前,將本地區上年度上市公司國有股質押情況上報財政部。具體內容包括:1、國有股質押總量;2、各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國有股質押情況;3、各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國有股解除質押情況;4、各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國有股因質押被人民法院凍結、拍賣情況。(記者高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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