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一、為了保證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設立核準工作的公開、公平、公正,提高基金設立核準工作的質量和透明度,根據《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設立證券投資基金專業咨詢委員會(以下簡稱“基金專業咨詢委員會”),依照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對設立基金的申請,以書面方式提出咨詢意見。
中國證監會根據基金專業咨詢委員會提出的咨詢意見,依照法定條件核準基金設立申請。核準程序應當公開,依法接受監督。
三、中國證監會基金監管部門同時作為基金專業咨詢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負責安排基金專業咨詢委員會會議、組織現場評審、送達有關申報材料、起草會議紀要、保管檔案等具體工作。
第二章職責、權利和義務
四、基金專業咨詢委員會的職責是: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審閱基金發起人、基金管理公司、托管銀行、基金發行協調人、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相關機構和人員為設立基金所編制和出具的有關材料及意見書,并重點就基金設立申請人的治理結構、內控制度建設、信息披露管理、人員操守規范、自律承諾、基金投資方向、相關技術系統、投資管理人員配備等方面提出咨詢意見。
五、基金專業咨詢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時,享有下列權利:
(一)以個人身份參加基金設立申請人的現場評審,出席基金專業咨詢委員會工作會議,獨立發表咨詢意見,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二)通過中國證監會及其授權機構調閱履行職責所必需的申請人的有關材料;
(三)必要時通過中國證監會及其授權機構安排現場評審和調研。
六、基金專業咨詢委員會委員在履行職責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認真審閱基金設立的申請文件,按時參加現場評審和出席工作會議,客觀、公正、專業地發表咨詢意見;
(二)不得利用所得到的非公開信息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間接謀取利益;
(三)不得以委員身份從事商業活動;
(四)保守國家秘密和申請人的商業秘密;
(五)不得透露基金專業咨詢委員會會議議程、出席會議人員、討論內容、咨詢意見以及其他有關情況。
七、基金專業咨詢委員會委員在下列情況下,應當回避:
(一)委員或其親屬擔任申請人或相關中介機構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有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行職責的。
前款第(一)項所稱親屬,是指配偶、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
八、基金專業咨詢委員會委員應當接受中國證監會的考核、監督,在出現以下情況時,中國證監會可要求基金專業咨詢委員會檢討其工作程序和決議:
(一)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
(二)工作程序明顯失誤;
(三)明顯地錯誤詮釋本守則。
第三章工作程序
九、基金專業咨詢委員會分為2組,每組由15人組成。
十、基金專業咨詢委員會每組設立2名召集人,由中國證監會指派。
十一、召集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基金專業咨詢委員會工作會議和現場評審;
(二)組織起草基金專業咨詢委員會咨詢意見。
十二、基金專業咨詢委員會工作會議和現場評審的法定人數為7人,參加委員由基金專業咨詢委員會工作機構按照專業結構合理的原則從一組中確定。
十三、基金專業咨詢委員會工作會議可采用“分別審閱、集中討論”和“集中審閱、集中討論”兩種方式。
采用“分別審閱、集中討論”方式時,基金專業咨詢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在會議召開的5個工作日前,將會議通知及發行申請材料送達與會委員。
采用“集中審閱、集中討論”方式時,所有委員提前兩個工作日到指定地點集中審閱材料。
十四、基金專業咨詢委員會對設立申請進行審核時,可以要求申請人的董事長或其授權代表到會進行陳述和答辯。
十五、基金專業咨詢委員會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對申請人的基金設立申請提出咨詢意見。
十六、基金專業咨詢委員會應建立定期溝通制度,對咨詢工作進行總結,并將形成的原則性咨詢意見以規范的形式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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