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電(記者 李巧寧) 中國證監會日前對外公布了《證券投資基金設立申請核準工作程序(征求意見稿)》,明確提出基金設立將由專業咨詢委員會把關。并就《證券投資基金專業咨詢委員會工作守則(征求意見稿)》和《證券投資基金專業咨詢委員會委員資格管理與聘任辦法(征求意見稿)》(詳見第3版)向社會廣泛征求意見。
據悉,以上三個文件是證監會在總結今年以來實施基金設立審核專家評議制度的經驗
基礎上起草而成的。其目的在于,促進證券投資基金發行審核工作的公開、公平、公正,提高發行審核工作的質量和透明度。
依照《證券投資基金設立申請核準工作程序》,擬申請設立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應根據《關于申請設立證券投資基金有關問題的通知》制作申請文件,報送中國證監會。在收到申請人的申請文件后3個工作日內,證監會組織申請人辦公地及注冊地的證監會派出機構對申請人的規范運作情況提出日常監管評價意見;組織深圳、上海證券交易所對申請人在基金運作中涉及的證券交易行為做出日常監管評價意見。證監會在收到評價意見后,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申請的決定。
受理后,證監會先對申請文件的合規性進行初審,在25個工作日內將初審意見函告申請人。然后對申請文件進一步審核,最后形成初審報告。經征求相關職能部門的意見后,匯總形成審核報告。之后證監會將審核報告和正式申請文件提交基金專業咨詢委員會,經審議后,最終依據申請人基本情況及基金專業咨詢委員會的意見,證監會對申請人的申請作出核準或不予核準的決定。
《證券投資基金專業咨詢委員會工作守則》規定,基金專業咨詢委員會分為2組,每組由15人組成;每組設立2名召集人,由中國證監會指派;委員會工作會議和現場評審的法定人數為7人;工作會議可采用“分別審閱、集中討論”和“集中審閱、集中討論”兩種方式!妒貏t》還明確了咨詢委員會的職責、權利和義務。
《證券投資基金專業咨詢委員會委員資格管理與聘任辦法》規定了基金專業咨詢委員會委員應具備的條件。規定基金專業咨詢委員會委員每屆任期2年,可以連任;但是,每次換屆時應至少更換1/3的委員,每個委員連續任期最長不超過3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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