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電(記者 李巧寧) 針對原湖南證券在買賣湘證基金中的違規行為,以及甘肅證券違規自營、向客戶違規提供融資的行為,中國證監會日前決定對這兩家證券公司分別進行處罰,同時還對甘肅證券有關責任人予以處罰。
據悉,中國證監會在對湘證基金上市首日價格異常波動情況進行調查中發現,原湖南證券利用彭志安等17個個人帳戶于1996年11月至12月湘證基金增募時買入湘證基金15875199
份基金單位,并于湘證基金上市首日賣出,共獲利174.5萬元。根據《證券法》有關規定,中國證監會決定沒收原湖南證券非法所得174.5萬元,并處以174.5萬元的罰款。鑒于原湖南證券的資產已由泰陽證券接收,該款項由泰陽證券繳納。
中國證監會在對甘肅證券的調查中發現,1999年6月14日,甘肅證券蘭州西津西路營業部向其三個客戶提供融資1012萬元。此外,自1996年1月3日至2000年底,甘肅證券利用25個個人股票賬戶進行自營,截止2000年底,自營賬戶的凈利潤為323.4萬元。中國證監會決定對甘肅證券予以警告;沒收其違規自營收入323.4萬元,并處罰款323.4萬元;對公司違規融資行為罰款79.77萬元;對甘肅證券董事長謝鐵牛、蘭州西津西路營業部總經理周蔚、資本運作部副經理江敏分別處以30萬元、10萬元、3萬元的罰款。對甘肅證券副總經理呂宏另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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