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李清香
作為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聘請的5名獨立董事之一,同時也是其中3位“海歸”人士之一,龍濤在財會領域富有國際經驗。談及受聘華夏基金公司獨立董事一事,他表示,與監事相比,獨立董事享有董事會的表決權。中國證監會更賦予了獨立董事很大的知情權、議事權和決定權。在公司治理結構方面,獨立董事制度更有利于監督公司管理層和大股東的行為
,從而保護全體股東的利益。
他認為,基金業作為一個新興行業,比較注重規范化、市場化、國際化的發展,對獨立董事制度有需求和認同。作為這個行業的獨立董事,可以更好地發揮作用。他表示,華夏基金公司的誠意和理念也是他加盟的原因之一。
引進獨立董事制度的目的在于完善公司治理結構,但獨立董事能否真正發揮作用,與其專業經驗、職業道德、個人品質等直接相關。管理人要在選人和對所選之人行為監管方面下大力氣,才能使獨立董事制度真正發揮作用。
龍濤介紹說,華夏基金公司獨立董事制度賦予獨立董事的一系列職權,有利于將獨立董事的監督作用落到實處。凡經董事會決策的事項,必須按法定時間提前通知獨立董事,并同時提供足夠的資料;對關聯交易和可能損害中小股東權益的事項,獨立董事必須發表獨立的意見;在薪酬、審計、提名等各個專業委員會中,獨立董事應該占多數;獨立董事行使職權時,公司有關人員應當積極配合,不得拒絕、阻礙或隱瞞,不得干預其獨立行使職權。
根據華夏基金公司章程,公司和基金的審計事務,公司的關聯交易,高級管理人員、督察員和基金經理的任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及報酬,公司租用基金專用交易席位,聘用銷售代理、托管或注冊登記機構及相關費率,公司聘請或更換會計師事務所等,很多事項均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同意方可生效。但他強調,實踐中獨立董事因不參與日常經營,了解情況有限,還要有一個解決是否勝任職責的問題。
他認為,與國外開放式基金的初始發展階段相比,我國的開放式基金試點是非常成功的。隨著開放式基金的推出,獨立董事在“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方面的責任將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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