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基金業發展速度不斷加快,新的基金品種不斷推出,簡單地按照投資領域的不同將基金分為證券投資基金、產業投資基金和風險投資基金的分類方式已經不能適應司法實踐的需要。因此,在基金法的制定過程中,將考慮按照基金募集資金方式的不同,將其分為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兩種形式。這樣的劃分方式為新基金品種的推出和發展提供了廣闊的空間。
在制定基金法的思路中考慮了對私募基金進行規范的問題。未來針對私募基金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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